商標法

19351031-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局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