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呈請人對於核駁有不服者,自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得具不服理由書,呈請再審查。
對於再審查之審定,及審定商標因受前條第三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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