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左列事項,須由利害關係人請求評定:
一、依第二十條規定,其註冊應無效者。
二、應認定商標專用權之範圍者。
違背第一條或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其註冊應無效者,審查員得請求評定。
註冊之商標,違背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自登載商標公報之日起,已滿三年時,概不得請求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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