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於呈請專用之商標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合法者,除以審定書通知呈請人外,應先登載於商標公報,俟滿六個月,別無利害關係人之異議,或經辯明其異議時,始行註冊。 呈請專用期間續展之商標,經審查合法者,應換發註冊證,並登商標公報公告之。 審定商標自行變換或加附記以圖影射而使用之者,商標局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呈請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