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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351031-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或其專用期間續展之註冊,應由呈請人於呈請時,照繳規定之註冊費,但經商標局核駁時,應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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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351031-第二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