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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351031-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其以商標專用權為質權之標的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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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351031-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