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其以商標專用權為質權之標的物時,亦同。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