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期間,自註冊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之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呈請續展,但每次仍以二十年為限。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