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351031-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351031-三讀 全文修正

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而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產地、品質、形狀、功用等事者,不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自商標註冊後,以惡意而使用同一之姓名、商號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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