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欲專用商標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特別顯著,並應指定名稱及所施顏色。 商標所用之文字,包括讀音在內,以國文為主,其讀音以國語為準,並得以外文為輔。 外國商標除商標名稱外,不受前項拘束。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律對中華民國人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