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581014-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關於評定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得於評定終結以前申請參加,其准駁應詢問當事人,並由評定委員合議決定之,參加人關於評定之行為與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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