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申請註冊時,應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最先使用並無中斷者註冊,其申請前均未使用或孰先使用無從確實證明時,得准最先申請者註冊,其在同日申請者,非經各申請人協議妥洽讓歸一人專用時,概不註冊。 前項實際最先使用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日逾一年未為商標申請註冊時,由最先申請者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