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581014-第九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凡為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者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時,其申請及一切程序作為無效,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致發生延誤經查明屬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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