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581014-第二十九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評定依評定委員三人之合議,以其過半數決之。
評定委員由商標主管機關首長就各該事件指定之。
評定委員於該事件有利害關係或曾參與審查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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