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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581014-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或其專用期間延展之註冊,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時照繳規定之註冊費,但經商標主管機關核駁時,應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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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二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