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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581014-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申請人對於核駁之審定及審定商標因受前條第三項所定撤銷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於六十日以內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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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二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