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581014-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申請評定時,應送申請書於商標主管機關。
凡關評定事項,當事人所送之書表,商標主管機關應抄知對方依限具書答辯,並得發詢問書限期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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