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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581014-第五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承受前項之權利者,非經請准更換原申請人之名義,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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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