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581014-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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