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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581014-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簿冊,註錄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分別註錄於商標簿冊,並發給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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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