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581014-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而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產地品質形狀功用等事附記於商品之上者,不為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惡意而使用同一姓名商號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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