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商標法
19581014-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而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產地品質形狀功用等事附記於商品之上者,不為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惡意而使用同一姓名商號時,不在此限。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