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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581014-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非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其以商標專用權為質權之標的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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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