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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581014-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581014-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權得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並得隨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分析移轉,但商品之聯合商標權不得分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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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581014-第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