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註冊商標之名稱,除已載入圖樣者外,應於使用時,予以標明;未標明者,其名稱不受本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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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114-三讀 修正

商標名稱未載入圖樣者,不受本法之保護。

說明
依本條現行規定,註冊商標之名稱未載入圖樣中者,其名稱是否受本法之保護,胥視使用時有無標明,致商標名稱有無專用權,處於不確定狀態,爰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商標以圖樣為準。」修正之,以杜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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