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用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圖樣、名稱及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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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114-三讀 修正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圖樣及所指定之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為限。

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標以圖樣為準。」爰將本條文第二項之「名稱」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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