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二十三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商品之上者,不為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惡意而使用其姓名或商號時,不在此限。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