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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720623-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
前項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延展。但每次仍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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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720623-第二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