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人為特別授權之代理人。
商標代理人,如有逾越權限,或違反有關商標法令之行為,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更換;逾期不為更換者,以未設代理人論。
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商標代理人,如有逾越權限,或違反有關商標法令之行為,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更換;逾期不為更換者,以未設代理人論。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商標師為限。商標師之資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非商標師擅自以代理商標事務為業者,其代理之案件,商標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