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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720623-第六十三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惡意使用他人商標之名稱,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而經營同一或同類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變更,而不申請變更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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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720623-第六十三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