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六十二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之:
一、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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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114-三讀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說明
本條現行規定之處罰,係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定刑罰處罰,惟該條刑罰似屬偏低,難收嚇阻之效,爰予提高,並就序文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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