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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720623-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之審定、評定書件,應於審定或評定後十日內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書件無法送達時,應刊登商標主管機關公報,並自刊登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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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720623-第十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