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主管機關之審定、評定書件,應於審定或評定後十日內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書件無法送達時,應刊登商標主管機關公報,並自刊登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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