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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720623-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及其他關於商標之各項申請,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時繳納申請費、公告費、註冊費。商標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時,應將註冊費發還;其未經公告者,並應將公告費發還。
申請費、公告費及註冊費之數額,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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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720623-第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