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720623-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一份,檢送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副本送達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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