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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19720623-第四條修法歷程
19720623-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包括名稱及圖樣,其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特別顯著,並應指定所施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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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114-三讀 修正
商標以圖樣為準,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特別顯著,並應指定所施顏色。
商標名稱得載入圖樣。
說明
一、本條現行規定「商標包括名稱及圖樣」,惟第三十四條則規定註冊商標之名稱,未載入圖樣中,使用時未標明者,不受本法之保護,致商標名稱專用權,處於不確定狀態,爰修正為「商標以圖樣為準」,以確定未載入圖樣中之商標名稱無專用權。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商標之名稱未載入圖樣者,不受本法之保護」,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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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19720623-第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