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851119-第六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19851119-三讀 增訂

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章規定事項亦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為無提自訴之權,其商標專用權受侵害時,即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殊有礙於國際貿易之促進,爰增列本條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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