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9931119-第七十九條修法歷程

1993111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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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5-三讀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爰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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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4-三讀 修正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配合行政程序法僅修正部分條文,為使前後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明確,以避免爭議,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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