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商標評定案件適用註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商標廢止案件適用廢止處分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