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七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團體商標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由團體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