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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030429-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
前項申請分割商標權,於商標異議或評定案件未確定前,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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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030429-第三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