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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