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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