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