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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030429-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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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030429-第二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