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之註冊費得分二期繳納;其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之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之。
第二期註冊費未於前項期間內繳納者,得於屆期後六個月內,按規定之註冊費加倍繳納。
未依前項規定繳費者,商標權自該加倍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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