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
前項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指定其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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