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核准。
商標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變更,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同一人有二以上申請案,而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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