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核准。 商標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變更,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同一人有二以上申請案,而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