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一、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
二、於以出口為目的之商品或其有關之物件上,標示註冊商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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