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八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審定之註冊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時未經撤銷原審定者,依修正後之規定,逕予註冊;其應繳納第一期之註冊費,視為已繳納。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經撤銷核准審定,於本法施行後,經行政爭訟撤銷原處分確定應予註冊者,依修正後之規定,逕予註冊;其應繳納第一期之註冊費,視為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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