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尚未註冊之服務標章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註冊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