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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20030429-第六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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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93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936, lawline_id=20030429-第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