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前項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提出申請當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得以一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