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20030429-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商標專責機關認為異議不合程式而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第一項副本連同附屬文件送達商標權人,並限期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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